(2015)君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佳瑜与岳阳市君山区人民医院、岳阳市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瑜,岳阳市君山区人民医院,岳阳市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君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张佳瑜。监护人李玲慧。监护人张里。被告岳阳市君山区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挂口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戴永春,该院院长。被告岳阳市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巴陵东路。委托代理人张莉,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佳瑜与被告岳阳市君山区人民医院、岳阳市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佳瑜于2015年7月10日以原告张佳瑜尚需继续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佳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佳瑜撤回对被告岳阳市君山区人民医院、岳阳市二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张佳瑜负担。审 判 长 黄天赤审 判 员 方 佩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易 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