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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君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佳瑜与岳阳市君山区人民医院、岳阳市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瑜,岳阳市君山区人民医院,岳阳市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君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张佳瑜。监护人李玲慧。监护人张里。被告岳阳市君山区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挂口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戴永春,该院院长。被告岳阳市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巴陵东路。委托代理人张莉,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佳瑜与被告岳阳市君山区人民医院、岳阳市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佳瑜于2015年7月10日以原告张佳瑜尚需继续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佳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佳瑜撤回对被告岳阳市君山区人民医院、岳阳市二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张佳瑜负担。审 判 长  黄天赤审 判 员  方 佩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易 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