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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张祥义与彭永宝、韩家富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大执字第00190号彭永宝、韩家富:你与张祥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淮民一终字第0034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祥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在2015年7月20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执行标的54927.63元;2、以上连带赔偿款53394元3、负担执行费790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