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8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蒋继兰与吴国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继兰,吴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855-1号申请人:蒋继兰,女,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吴国霞,女,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铜陵市铜官山区。蒋继兰与吴国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吴国霞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查封吴国霞名下财产29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