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板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卓长明与张加发、孙加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长明,张加发,孙加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178号原告卓长明,农民。委托代理人唐守武,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加发,农民。委托代理人包根,灌云县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加庆,农民。原告卓长明诉被告张加发、孙加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明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长明的委托代理人唐守武,被告张加发及其委托代理人包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加庆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卓长明诉称,原告与被告孙加庆系朋友关系,2010年8月被告孙加庆因外出需要向原告借轿车使用,后原告多次联系要求被告孙加庆返还轿车,均联系不上,原告于2013年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安机关认为系经济纠纷,通过诉讼解决,2015年在原告收到启东市人民法院的传票才得知车辆被被告张加发非法占有,其在2013年6月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现原告依法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苏E×××××号北京现代轿车一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加发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没有非法占有原告所有的车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2、引起本案诉讼程序的,是原告过错,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被告不承担诉讼费用;3、原告知道车辆抵押的情况,被告是合法占有涉案车辆的。被告孙加庆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日原告卓长明从案外人孙存俊处购买了苏E×××××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2012年8月被告孙加庆借用原告的车辆回家,车辆的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均被放置在车上。该车辆借出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孙加庆联系,但始终联系不上,后向公安机关报警,该车辆至今未归还。2015年1月因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收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的传票,才得知车辆被被告张加发占有。原告卓长明与被告张加发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前双方并不相识,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在启东市南海公路附近,被告张加发在江苏省启东市交警大队九隆中队处理事故时自认涉案车辆是原告卓长明所有。另查,2012年10月29日被告孙加庆与被告张加发书写了一份抵押证明书,内容为:本人孙加庆借张加发叁万叁仟元整(¥33000元)以车抵押,本车苏E×××××,车证件行使证、原车产权证,身份证:××),见证人:王龙标。目前涉案车辆在被告张加发处,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表、交强险保单、启东市交警大队九隆中队事故认定书及询问笔录复印件、审判团队告知书复印件;被告举证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抵押证明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告卓长明作为涉案车辆苏E×××××号北京现代牌轿车的所有权人,有权将车辆出借给被告孙加庆,被告孙加庆在借用车辆后应负有返还义务,但被告孙加庆不仅没有返还涉案车辆,还将涉案车辆质押给被告张加发,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被告张加发在明知被告孙加庆无权处分涉案车辆,在未经车辆所有权人即原告卓长明同意的情况下以借贷的名义非法占有涉案车辆,其行为不属于善意占有,是一种无权占有的行为,故对原告卓长明要求被告孙加庆与被告张加发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张加发提出原告知道车辆抵押的情况,被告是合法占有涉案车辆的抗辩理由,因被告张加发自认与原告卓长明并不相识,是明知孙加庆无权处分车辆的,故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对其与被告孙加庆之间的借贷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加发、孙加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卓长明返还苏E×××××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张加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朱明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 绵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账号开户名称:灌云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法院执行局账号:53×××77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