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5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凯与开来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开来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5750号原告刘凯,男性,年龄33。被告开来营,男性,年龄24。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凯诉被告开来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王 磊陪审员 王会清陪审员 闫素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