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执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化富与被执行人济源市玉泉街道办事处中马头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化富,济源市玉泉街道办事处中马头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第1786号申请执行人张化富,男,1933年3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济源市玉泉街道办事处中马头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邵现青,该居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36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双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济源市玉泉街道办事处中马头居民委员会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济源市玉泉街道办事处中马头居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62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赵凌青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