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商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波与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黄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商初字第1335号原告:陈波。被告:黄强。原告陈波诉被告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旎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陈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被告黄强向原告陈波出具借款协议一份,载明借款金额15000元,借款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另在借款协议上注明“今收到陈波人民币15000元整”。被告黄强在借款人一栏签名。借款后被告黄强未归还借款。原告与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借款后负有及时归还借款的义务。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有权随时主张归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波借款1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黄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 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濮丽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