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沧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沧州中德欲应力制造有限公司与武晓东、孙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中德欲应力制造有限公司,武晓东,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沧州中德欲应力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沧县捷地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恩领,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晓东。被执行人孙静。系武晓东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沧民终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1月30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沧民终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耿玉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