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宋秀菊、蒋明、王鸿杰诉张正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宋秀菊。原告蒋明。原告王鸿杰。被告张正荣。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秀菊、蒋明、王鸿杰诉被告张正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秀菊、蒋明、王鸿杰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秀菊、蒋明、王鸿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秀菊、蒋明、王鸿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宋秀菊负担。审判员 李宗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段 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