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姜磊与青岛双和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666号申请执行人姜磊。被执行人青岛双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田庄镇于幸路6-8号。法定代表人邓振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磊与被执行人青岛双和机械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磊申请执行6980元,被执行人履行5000元,余款198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劳人仲案【204】字第249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双和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林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