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潘民一初字第0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484号原告:陈某,女,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潘某,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潘东矿九区902队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方桂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顾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