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484号原告:陈某,女,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潘某,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潘东矿九区902队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方桂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顾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