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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朱亚伟与杨丰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亚伟,杨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534号申请执行人朱亚伟。被执行人杨丰明。申请执行人朱亚伟与被执行人杨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淮民初字第2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杨丰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朱亚伟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民初字第26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马力龙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