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282号原告:高某某。被告:莫某某。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迎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莫某某下落不明,需要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迎春代理审判员 孙东海人民陪审员 戴泰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萍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