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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胡新洋诉秦爽、邹天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新洋,秦爽,邹天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保字第78号原告胡新洋,男,汉族,生于1947年7月20日,叙永县人。被告秦爽,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25日,叙永县人。被告邹天容,女,汉族,生于1956年2月23日,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洋诉被告秦爽、邹天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新洋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秦爽所有的位于叙永县叙永镇的住房,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新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秦爽所有的位于叙永县叙永镇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二、前述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其所有人负责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正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晓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