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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允生与灵璧县尹集镇田路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允生,灵璧县尹集镇田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李允生,男,1938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灵璧县尹集镇田路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允生与被执行人灵璧县尹集镇田路村民委员会(2015)灵执字第00107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02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永金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王成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