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4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徐振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徐振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6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向阳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0336614-2。负责人谭晓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建华,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张传凯,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该支行职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徐振宇,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被告徐振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江雪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桂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