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延二利与阳城县润城镇刘善村民委员会确认解除合同无效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二利,阳城县润城镇刘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延二利。被执行人阳城县润城镇刘善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延二利与被执行人阳城县润城镇刘善村民委员会确认解除合同无效纠纷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阳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阳城县润城镇刘善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的与原告延二利解除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阳城县润城镇刘善村民委员会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延二利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延二利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2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