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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执仲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史玉康与威海华东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玉康,威海华东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仲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史玉康。被执行人威海华东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劳人仲案字(2015)第4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执行标的额106475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威海华东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于永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