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曾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曾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03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曾红,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033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曾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迅速支付所欠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垫付租金1353575.46元及违约金54143元,共计1407718.4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16000元和执行费16700元。但被执行人曾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红的银行存款144042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14404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伍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