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霍刑初字第0022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2015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叶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谢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来到叶集镇明强路强盛宾馆西侧的被害人乔某某的租房处,准备取回之前留下的雨伞。乔某某要求张某某留下伺候自己,说自己有钱并将放在床上枕头下的一叠钱拿给张某某看,张某某答应并留下。当晚张某某离开时顺手将乔某某放在枕头下的钱袋内11400元拿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来到乔某某的租房处,准备取回之前留下的雨伞。乔某某因病要张某某留下伺候,并称其有钱同时还将放在床上枕头下的一叠钱拿给张某某看,张某某答应留下。当晚乔某某嫌张某某睡觉打呼便让其离开,张某某在离去时顺手将乔某某放在枕头下的钱袋内装的11400元钱拿走。乔某某次日报案并到张某某家索要,张某某返还给乔某某4480元,后又通过朱某某返还5500元,其女儿徐某某返还乔某某14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乔某某陈述,证人朱某某证言及扣押清单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确认其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系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时亦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栗 明审 判 员 熊大成人民陪审员 杨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蔡双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繳纳。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