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徐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小明与喻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明,喻家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徐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李小明,男,汉族,1966年6月27日出生,个体经营者,武汉市汉南区人。委托代理人梁国文,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喻家成,男,汉族,1981年5月5日出生,务工人员,武汉市新洲区人,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潘西路10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明与被告喻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明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小明负担。审判员 李维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卫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