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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7538—7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局兰、陈小红等与深圳市雅晟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局兰,陈小红,张明,深圳市雅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7538—7540号申请执行人刘局兰(7538号案),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小红(7539号案),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明(7540号案),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雅晟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光辉。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三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4)2787—279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雅晟服饰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刘局兰、陈小红、张明分别支付工资人民币12988.51元、15586.21元、12468.97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至今,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雅晟服饰有限公司存款本金人民币41043.69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来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小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