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晟卫与乐山科尔碱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晟卫,乐山科尔碱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通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赵晟卫,男,汉族,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被执行人乐山科尔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建设街。组织机构代码74960136-9法定代表人罗太林,总经理。依据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通民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赵晟卫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乐山科尔碱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51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晟卫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乐山乐山科尔碱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赵晟卫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赵晟卫撤销对被执行人乐山科尔碱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