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郭松强与郭松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松强,郭松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734号原告:郭松强,医生。委托代理人:朱良鸿,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松彬,私营业主。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松强诉被告郭松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松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郭松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松强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陶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