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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督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与张永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张永贵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督字第689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负责人:鞠连波,主任。被申请人:张永贵,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诉张永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在(2015)农民督字第689号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张永贵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阳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