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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胡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577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以再考虑一段时间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学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运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