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沈建花与徐春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花,徐春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112号原告沈建花。委托代理人孔繁荣。被告徐春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浦支公司。负责人陆泳。委托代理人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花诉被告徐春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建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春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浦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建花撤回对被告徐春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浦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建花��担。审 判 长 朱峰敏代理审判员 李洪昌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雪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