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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浦北县福旺镇古立村民委员会下坡村民小组与何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浦北县福旺镇古立村民委员会下坡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下坡生产队)法定代表人吴锡钦,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钟鼎好,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榆。原告浦北县福旺镇古立村民委员会下坡村民小组诉被告何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世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叶东担任记录。原告法定代表人吴锡钦及其委托代理人钟鼎好、被告何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下坡生产队诉称,1997年3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永久性山地承包合同》,虽然经过两个村委会以及福旺镇人民政府的同意,但是,这个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三款和宪法第10条第4款关于“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这个合同应当是无效合同。为维护原告集体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永久性山地承包合同》无效。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永久性山地承包合同》,证明该合同违法性具体表现;证据2,福旺镇古立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合同标的物是原告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告何榆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永久性山地承包合同》是遵循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订立的,是民主协商、公平合理、平等自愿、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一份已生效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存在“侵占、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至于承包合同中使用的词句如“永久性”、“拥有所有权”等,是双方当事人的理解问题,应当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去理解,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本合同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涉案承包的土地为林地,承包期最长为70年。本案中,用词“永久性”意思,表示为“长久”,但并无确定多少年。该《永久性山地承包合同》订立生效至今已18年之久,双方均履行了义务,被告作为承包人对承包土地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1年,或者虽未超过1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永久性山地承包合同》,证明双方签订该合同是自愿、合法的事实;证据2,《收款收据》,证明被告已一次性支付承包费12000元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对方各自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后于1997年3月21日签订了《永久性山地承包合同》,由原告将座落在大田与关塘村委山鸡囊与大田山生产队山地交界,公路背长山塘山地一幅山地(面积约50亩)发包给被告何榆经营。承包性质为永久性承包,即从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起,原告所发包给被告的山地永远属于被告及其合法继承人经营使用。原告村民代表在合同上签名或捺指模,原、被告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均在合同上盖章同意,福旺镇人民政府也盖章同意。合同签订当日被告一次性给付永久性承包费12000元原告。合同签订后,被告在该幅山地上投资了30多万元种上荔枝、龙眼等果树,之后又投资了20多万元在该幅山地上种植了速生桉树。一直以来均无人提出异议,直至2014年清明节期间,原告新任队长吴锡钦找到被告复印了《永久性山地承包合同》。原告认为该合同签订损害了其集体权益,遂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于1997年3月21日签订的《永久性山地承包合同》无效。本院认为,原告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被告承包,已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自愿签订《永久性山地承包合同》,并报福旺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该合同的签订是双方自愿的,承包程序也是合法的。合同签订后,被告已做了大量的投入,种植了林木和果树等,至今超过了18年之久,原告现在才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本院依法应不予支持。但是,该合同双方约定的承包期限是永久性的,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确认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根据被告承包林地后投资较大,种植上的林木、果树等经济作物的生长期、收益期长,风险也比较大的实际情况考虑,应对原、被告签订承包山地的合同承包期进行适当调整,对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林地承包期限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应予认定被告承包原告山地的期限为70年,即自1997年3月21日起至2067年3月21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浦北县福旺镇古立村民委员会下坡村民小组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何榆签订的《永久性山地承包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二、原、被告签订的《永久性山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期应为70年,即自1997年3月21日起至2067年3月21日止。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下坡生产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款汇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专户,账号:73×××20,开户行:农行钦州分行榕树分理处)。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张世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叶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