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茌商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付刚与王聪、葛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刚,王聪,葛伟,谢双云,杜志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茌商初字第1230号原告:付刚。委托代理人:张建新,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聪,聊城市信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被告:葛伟。被告谢双云。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金书强,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杜志磊。委托代理人:刘学平,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刚诉被告王聪、葛伟、谢双云、杜志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付刚负担。审 判 长  单维维审 判 员  邢 成人民陪审员  邬凤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