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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063号原告付某甲。被告兰某。原告付某甲为与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建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兰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甲诉称,其于2009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10年农历腊月27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男孩付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结婚初期感情尚可,自儿子出生后双方外出务工,两人感情逐渐出现裂痕。双方于2013年正月初六吵架后,被告外出务工至今未归,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付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被告兰某未作答辩也未举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10年农历腊月27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男孩付某乙。原告负气于2013年农历正月外出务工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从相识到今,共同生活了近五年时间,并生有一子,双方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有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尊重加强交流,有些矛盾可自行化解,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故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继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