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生如与石伟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如,石伟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650号原告周生如,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山东省巨野县人。被告石伟芳,女,1978年6月1日出生,山东省巨野县人。原告周生如与被告石伟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合同主体是为北京齐鲁伟业装饰有限公司与石伟芳,原告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太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亚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