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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生如与石伟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如,石伟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650号原告周生如,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山东省巨野县人。被告石伟芳,女,1978年6月1日出生,山东省巨野县人。原告周生如与被告石伟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合同主体是为北京齐鲁伟业装饰有限公司与石伟芳,原告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太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亚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