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朝霞申请执行张永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凯执字第6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霞,张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王朝霞。被执行人张永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凯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王朝霞申请执行张永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永昌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朝霞车辆修理费、施救费、停车费等费用共计1687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0.00元。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60.00元,并偿付延迟履行期间双倍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该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凯执字第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勇军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张荣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祖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