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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付千珂与开远市果酒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千珂,开远市果酒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2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千珂,女,l968年5月l0日生,汉族,开远市果酒厂职工,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查景文,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开远市果酒厂。法定代表人苏惠武,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郑志宏,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付千珂以及上诉人开远市果酒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开远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远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远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上诉人预交10元,分别退还上诉人付千珂、上诉人开远市果酒厂。审判长  李彦斌审判员  李 涌审判员  张 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妮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