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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戴俊与章月铭、赵丹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俊,章月铭,赵丹凤,吴水丰,许宇平,王碧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230号原告:戴俊。委托代理人:李梅玲。被告:章月铭。被告:赵丹凤。被告:吴水丰。被告:许宇平。被告:王碧辉。原告戴俊诉被告章月铭、赵丹凤、吴水丰、许宇平、王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6月18日,临安市公安局向本院发出临公函[2015]7号《关于告知章月铭被控告涉嫌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函》。经审查,本案所涉借款有涉及犯罪的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戴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8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802元,退还给原告戴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耀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