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兴执恢复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赵永朝申请执行赵君博、赵超凤、雷卫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朝,赵君博,赵超凤,雷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恢复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赵永朝,男,1971年12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君博,男,汉族,住兴平市。被执行人赵超凤,女,1967年8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雷卫民,男,1968年6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永朝依据生效的(2011)兴民初字第005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君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君博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等共计3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赵君博母亲赵超凤、父亲雷卫民为本案被执行人,经过四查、搜查,强制划拨银行存款等措施,共执行回案件款125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兴民初字第00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及时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林代理审判员  杨豫军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社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