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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增义与丁磊、许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530号原告黄增义。委托代理人袁琛丽,马伟佳,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丁磊。被告许敏。系被告丁磊之妻。原告黄增义诉被告丁磊、许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军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冷伏龙,人民陪审员严郁元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增义的委托代理人袁琛丽、马伟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磊、许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增义诉称,2014年7月5日,被告丁磊,许敏共同向我借款3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同时,书面约定2015年1月10日前还款200000元,同年4月10日前还清,逾期后,我多次找两被告索要借款未果。故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黄增义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黄增义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黄增义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被告丁磊、许敏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两被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三:借条一份(金额为300000元)及银行明细清单一份。证明:1、被告丁磊、许敏于2014年7月5日向原告黄增义借款300000元的事实。2、原告黄增义的出借资金来源合法。被告丁磊、许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丁磊、许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黄增义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其所要证明内容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被告丁磊、许敏因做生意缺资周转共同向原告黄增义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到黄增义现金人民币300000元整,还款时间,2015年1月10日前还款200000元,同年4月10日前还清。未约定借款利息。此后,被告丁磊、许敏未按期偿还借款,原告多次找两被告索要借款未果,以致成讼。本院认为,被告丁磊、许敏向原告黄增义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丁磊、许敏共同向原告黄增义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丁磊、许敏理应按约定的期限向原告黄增义偿还借款,但两被告长期拖欠至今未还显属无理,故对原告黄增义要求被告丁磊、许敏共同偿还借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磊、许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共同偿还原告黄增义借款300000元。二、被告丁磊、许敏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及诉讼保全费2020元,两项合计7820元由被告丁磊、许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当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58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黄军勇审判员冷伏龙人民陪审员严郁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秦琼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