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周亚轩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亚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9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博物馆西侧。法定代表人王东升,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雷,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亚轩,女,1967年6月2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国富,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孝全,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4399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亚轩的委托代理人李孝全、李国富,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时,周亚轩诉称,2013年,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赤峰市松山区福润园小区20、21号楼工程期间,周亚轩于2013年5月4日起在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工作,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排周亚轩在工地开地泵。工资按每日110元计算。2013年6月29日晚6时许,周亚轩在向地泵水箱注水过程中,钢管水箱架突然倒塌,将周亚轩摔伤,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当即安排工人将周亚轩送往赤峰市松山区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左膝关节外伤、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半月板损伤,需要住院治疗。次日,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周亚轩交纳了住院费并办理了住院手续。2013年9月9日,周亚轩出院,按照医嘱回家休养。休养期间,因膝关节疼痛不断加剧,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议周亚轩到赤峰市医院进行手术治疗。2013年11月25日,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周亚轩交纳了赤峰市医院住院押金,周亚轩在赤峰市医院住院期间进行两次手术治疗,医疗费用均由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纳。周亚轩工伤赔偿的相关事宜,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与周亚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周亚轩在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工作期间服从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安排及管理,工资以现金方式支付,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制作工资表,周亚轩签字领取。周亚轩向赤峰市松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认定,但是该委作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周亚轩、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周亚轩不是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雇佣过周亚轩,周亚轩也不是在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地受伤。周亚轩在仲裁申请书中写明其没有工作单位。本案程序违法,应该劳动仲裁前置,周亚轩申请仲裁的被申请人为赤峰圣林建筑公司,而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是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亚轩从未对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赤峰市松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赤松劳仲裁字【2014】15号仲裁裁决书是合法有效的。周亚轩在申请仲裁时陈述的受伤时间与起诉时所述的时间不一致,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设第六项目部。综上,原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周亚轩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周亚轩自2013年5月4日起在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福润园小区工地从事操作地泵、制作混凝土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6月17日,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的名义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福润园小区工程的工人投保了团体人身险。2013年6月29日,周亚轩在向地泵水箱注水的过程中,水箱架突然倒塌,将周亚轩摔伤。周亚轩当即被送往赤峰松山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膝关节外伤、软组织损伤、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左膝半月板损伤。2014年9月11日,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给周亚轩保险金人民币20000元,赔付给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周亚轩支付的医疗费人民币34467.43元。周亚轩向赤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6月27日,赤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赤松劳仲裁字【2014】15号仲裁裁决,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劳动仲裁申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周亚轩于2014年7月31日以申请仲裁的事项为诉讼请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系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原审法院认为,周亚轩从2013年5月起为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福润园小区工程提供劳动,接受其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为周亚轩支付劳动报酬,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与周亚轩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因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为周亚轩等工人投保了团体人身险,在周亚轩因工受伤后,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为其支付了医疗费,在办理保险金理赔时向保险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周亚轩的工资证明,足以证明原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二次庭审时辩称其公司没有第六项目部、第六项目部的印章是虚假的,因其在第一次庭审时认可第六项目部是其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亦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前后陈述相矛盾,且未能做出合理解释,亦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周亚轩在申请劳动仲裁时陈述受伤时间与起诉时所述的受伤时间不一致的主张,因周亚轩称劳动仲裁申请书上是笔误,并提交住院病历、证人证言证明了准确受伤的时间,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周亚轩申请仲裁的被申请人为赤峰圣林建筑公司,与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不相符,周亚轩从未对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未进行仲裁前置程序的主张,因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加了劳动仲裁,且赤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赤松劳仲裁字【2014】15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为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故对该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亚轩自2013年5月起与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上诉人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诉称,一、周亚轩仲裁的时候申请单位是赤峰圣林建筑公司,上诉人是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两个单位,所以本案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违法。二、公司从来没有招聘过周亚轩在我单位工作,受伤也非在我单位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受的伤,周亚轩在一审证据的证据均系伪造。证人国亚英未在我单位工作过,他的证人证言没有证明力。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投保单和理赔决定书上的印章为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我单位没有第六项目部。所以保险不是我单位买的。工资证明所盖公章单位不对,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原判,驳回周亚轩全部诉讼请求。周亚轩答辩称,原审程序合法,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所依证据均是原件,系法院依职权调取和周亚轩依法提供,适用法律正确,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缠诉,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上诉人主张周亚轩在仲裁程序中所列的申请单位不是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案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程序违法,然该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亦列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被申请人,其亦作为被申请人于仲裁程序中参加庭审,故其主张没有经过仲裁程序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二、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其公司没有第六项目部、第六项目部的印章是虚假的,但其在原审时第一次庭审时认可第六项目部是其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亦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其两次陈述矛盾,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为周亚轩等工人投保了团体人身险,在周亚轩因工受伤后,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为其支付了医疗费,在办理保险金理赔时向保险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周亚轩的工资证明,可证明周亚轩的劳动报酬由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支付。周亚轩为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福润园小区工程提供劳动,接受其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为周亚轩支付劳动报酬,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本院对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及邮寄送达费40元由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燕洪审 判 员 牟玉莲代理审判员 张蕴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