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子东与温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东,温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王子东,男,生于1968年02月2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执行人温涛,男,生于1986年10月2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王子东与被申请执行人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4日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2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子东于2015年0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温涛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子东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4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王子东可在被执行人温涛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玉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