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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祥与崔宜君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崔宜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00745号原告:张祥,男。被告:崔宜君,女。原告张祥与被告崔宜君为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祥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崔宜君的起诉,查被告崔宜君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祥撤回对被告崔宜君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儒臻审判员  李向东陪审员  曹振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小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