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祥与崔宜君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崔宜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00745号原告:张祥,男。被告:崔宜君,女。原告张祥与被告崔宜君为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祥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崔宜君的起诉,查被告崔宜君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祥撤回对被告崔宜君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儒臻审判员 李向东陪审员 曹振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小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