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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4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甘州区梁家墩镇梁家墩村七社与被告刘志忠、李爱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州区梁家墩镇梁家墩村七社,刘志忠,李爱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272号原告甘州区梁家墩镇梁家墩村七社。负责人保建军,系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王盛和,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忠,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李爱兰,甘肃省张掖市人,系被告刘志忠之妻。委托代理人陈强,系甘肃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告甘州区梁家墩镇梁家墩村七社与被告刘志忠、李爱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需补充新的证据,申请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 勤 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任蒋睿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