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赵春芬与蔡明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芬,蔡明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585号原告:赵春芬。委托代理人:肖环,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明其。原告赵春芬诉被告蔡明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春芬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赵春芬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春芬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轩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