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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商初字第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与江苏常熟松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江苏常熟松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762号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丰路277号。法定代表人李于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薛桥、姚凡,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苏常熟松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坞坵村。法定代表人孙宝松。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常熟松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精神,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龚建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施芊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