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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蒋太荣与民航广西机场公安局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太荣,民航广西机场公安局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公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133号原告蒋太荣。被告民航广西机场公安局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公安分局,所在地南宁市江南区航空永安路326号。法定代表人曾宪平,局长。原告蒋太荣不服被告民航广西机场公安局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原告补正材料,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其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太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黄子祥审 判 员  颜 瀚人民陪审员  黄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文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