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杜小县与魏佳鹏、袁恰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小县,魏佳鹏,袁恰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杜小县,男,生于1972年11月21日。被执行人魏佳鹏,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1日。被执行人袁恰恰,女,汉族,生于1967年3月25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小县与被执行人魏佳鹏、袁恰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庄南民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魏佳鹏、袁恰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逾期后的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魏佳鹏对自定执行终未落实,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魏佳鹏予以司法拘留。后经“四查”,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魏佳鹏于2015年7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杜小县借款2000元,同年12月31日前偿还7000元,余款10000元于2016年10月31日前偿还完毕。因履行时间较长,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庄浪县人民法院(2013)庄南民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一、由被告魏佳鹏与2013年11月1日前偿还原告杜小县借款及利息共计19000.00元;二、被告袁恰恰对其担保的100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江林审判员 李江平审判员 赵应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亚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