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727号原告李某某,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跃文,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殷郑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他与被告于1986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10月办理喜酒,1990年3月11日登记结婚,1989年2月21日生育女孩李某,2001年1月20日生育男孩李*;婚后被告经常在外打牌赌博,对家庭不尽任何责任,双方为此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他曾于2011年向桃江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不思悔改,沉迷赌博,2015年4月又因赌博被桃江县公安局治安拘留;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他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李*。被告杨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1989年2月21日生育女孩李某,1990年3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1月20日生育男孩李*;原、被告结婚后开始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但由于被告沉迷于打牌,对家庭不尽责任,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原告于2011年12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审理后,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开始一段时间夫妻关系较好,后因被告沉迷打牌,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但从维护原、被告家庭稳定及小孩的健康成长考虑,只要被告改变恶习,双方加强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殷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陶佩(此页无正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