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毛美英与王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美英,王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507号原告毛美英,女,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王朋,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美英诉被告王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美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美英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美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贾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