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冯丽珍与李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丽珍,李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冯丽珍,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李越,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冯丽珍与李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越从位于前进大街湖畔诚品11栋104号门市房二层强制迁出。因被执行人李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