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杨清春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春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春,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5日被山东省曲阜市公安局抓获,2015年3月11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春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殷芳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6日周某先(已判刑)与被害人王某昌、朱某兵在瑞昌市华天宾馆赌博,输了十三万余元。周某先怀疑被害人王某昌与朱某兵在赌场诈赌使其输了钱,于2014年2月17日12时许,带着张某华、陈某高、刘某寅(均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杨某春等人将王某昌、朱某兵非法拘禁在瑞昌市人和宾馆219房间,逼迫王某昌与朱某兵赔偿其赌博所输的钱,并对王某昌、朱某兵实施殴打。周某杰(系周某先儿子,已判刑)闻知此事也在当天下午来到瑞昌市人和宾馆,并对朱某兵实施了殴打。至当天晚上21时许,王某昌与朱某兵各赔偿了周某先五万元后,周某先才将王某昌、朱某兵放走。经鉴定,王某昌、朱某兵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周某先退还了全部所要款项,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杨某春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某春的供述及辩解,同案人周某先、周某杰、张某华、陈某高、刘某寅、李某卿、刘某志供述,被害人王某昌、朱某兵的陈述,证人周某枝、梁某、张某祥、苏某、文某全、张某君、周某莎、王某的证言,住宿登记表、辩认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文书、起诉意见书、刑判决书、在逃人员信息表、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春受他人邀约为索回非法赌债而非法拘禁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春被动归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春受他人邀约犯罪,没有殴打受害人,作用较小,酌情可从轻处理。被告人无犯罪前科,悔罪态度较好,经社区调查,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芳人民陪审员 范友芳人民陪审员 李文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彭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