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朱强强与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强强,奚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1356号原告朱强强,男,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平凉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奚君,男,1980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强强诉被告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强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