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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昌福与被黄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昌福,黄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黄昌福,男,生于1968年12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黄波,男,生于1972年3月4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昌福与被执行人黄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奉法民初字第020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昌福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昌福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3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昌福与被执行人黄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给付了20000元协议案款。经查询银行、车管、土地、房管部门,被执行人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5)奉法民执字第001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恒斌代理审判员  朱文彬代理审判员  何朝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吕玲玲 百度搜索“”